砂浆材料的质量控制
一砂浆材料的质量控制
1、水泥
水泥进场使用前,应分批对其强度、安全性进行复验。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、同一编号为一批。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(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)时,应复查试验,并按其结果使用。不同品种的水泥,不得混合使用。
2、砂
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。砂中含泥量过大,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,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,耐久性降低,影响砌体质量。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浆,如砂含泥量过多,可能导致塑化剂掺量过多,造成砂浆强度降低。因而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:
1)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,不应超过5%;
2)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,不应超过10%;
3)人工砂、山砂及特细砂,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。
3、石灰膏
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,应用孔径不大于3mm×3mm的网过滤,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;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。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,应采取防止干燥、冻结和污染的措施。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,因此配置水泥石灰砂浆时,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。
4、外加剂
在砂浆中掺用的有机塑化剂、早强剂、缓凝剂、防冻剂等产品很多,但同种产品的性能存在差异,为保证施工质量,应对这些外加剂进行检验和试配,符合要求后再使用。对有机塑化剂,尚应有针对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,根据其结果确定砌体强度。
5、水
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,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,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。因此,拌制砂粉用水,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混凝土用水标准》(JGJ63-2006)的规定。
二砂浆的质量控制
1、砂浆的品种、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
2、南阳天基砂浆应随拌随用,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;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℃时,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。
3、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,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。
4、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。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,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。
5、水泥砂浆中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kg/m³;水泥混合砂浆中水泥和掺加料总量宜为300~350kg/m³。
6、具有冻融循环次数要求的砌筑砂浆,经冻融试验后,质量损失率不得大于5%,抗压强度损失率不得大于25%。
7、水泥混合砂浆不得用于基础等地下潮湿环境中的砌体工程。